35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憲法對人民自由權利之保障與限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憲法列舉之自由權利之限制依據為憲法第 23 條
(B)憲法所保障之人民自由權利,均可區分為消極防止公權力侵害具防禦性質的自由權,以及積極要求國 家提供服務或給付之受益權兩類
(C)憲法非列舉之自由權利之限制依據為第 22 條及第 23 條
(D)基於人性尊嚴之理念,個人主體性及人格之自由發展,應受憲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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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23), B(1505), C(958), D(93), E(0) #2511007

詳解 (共 7 筆)

#4394989
第22條 不妨礙社會秩序、公共利益
第23條 防止妨礙 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原則
B選項錯在「均可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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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38735

個人看到(B)選項,想到的是憲法§21 >>

人民有受國民教育之權利與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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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是權利,也是義務的話,那就不能"區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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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02261

EX:憲22國家沒有給付基本教育以外的教育義務,故並非消極防止公權力侵害
積極要求國 家提供服務或給付
只有憲法委託法律制定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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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2729

D的選項在釋字689 712 603皆找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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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43578

個人見解是"均可區分" 重點為後兩字 現在現在自由權與受益權有兼有的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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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91359

消極防止公權力侵害具防禦性質的自由權是防禦、自由權第一代人權
積極要求國 家提供服務或給付之受益權是社會權、第二代人權
均可分為就不對了,其實還有文化權、語言權之第三代人權
選項二分法就不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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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34202

請問是因為還有參政權嗎(§1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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