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依據司法院釋字第 689 號,針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89 條第 2 款規定,使新聞採訪者之跟追行為受到限制, 作出解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人民有隨時任意前往他方或停留一定處所之行動自由
(B)個人公共場域中應享有得不受他人持續注視、監看、監聽、接近等侵擾之私人活動領域及個人資料自 主,而受法律所保護
(C)生活私密領域不受侵擾之自由及個人資料之自主權,屬憲法所保障之權利
(D)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89 條第 2 款處罰無正當理由,且經勸阻後仍繼續跟追之行為,與法律明確性原則有 所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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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6), B(259), C(93), D(2458), E(0) #2511009

詳解 (共 4 筆)

#4392322
釋字689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旨在保護個人之行動自由、免於身心傷害之身體權、及於公共場域中得合理期待不受侵擾之自由與個人資料自主權,而處罰無正當理由,且經勸阻後仍繼續跟追之行為,與法律明確性原則尚無牴觸。新聞採訪者於有事實足認特定事件屬大眾所關切並具一定公益性之事務,而具有新聞價值,如須以跟追方式進行採訪,其跟追倘依社會通念認非不能容忍者,即具正當理由,而不在首開規定處罰之列。於此範圍內,首開規定縱有限制新聞採訪行為,其限制並未過當而符合比例原則,與憲法第十一條保障新聞採訪自由及第十五條保障人民工作權之意旨尚無牴觸。又系爭規定以警察機關為裁罰機關,亦難謂與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有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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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75591
J689
D)無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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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55992
之前聽別人講是為了讓民眾知道真相,所以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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