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依司法院釋字第 689 號解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新聞自由受憲法第 11 條所保障
(B)新聞採訪行為應為新聞自由所保障之範疇
(C)新聞採訪自由保障新聞記者之採訪行為,非一般人民所享有
(D)新聞事實具有一定公益性者,如須以跟追方式採訪,其跟追倘依社會通念認非不能容忍者,即具正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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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30), B(358), C(10600), D(2147), E(0) #843688

詳解 (共 10 筆)

#2477066

為確保新聞媒體能提供具新聞價值之多元資訊,促進資訊充分流通,滿足人民知的權利,形成公共意見與達成公共監督,以維持民主多元社會正常發展,A.新聞自由乃不可或缺之機制,應受憲法第十一條所保障。

B.新聞採訪行為則為提供新聞報導內容所不可或缺之資訊蒐集、查證行為,自應為新聞自由所保障之範疇

 

C.新聞自由所保障之新聞採訪自由並非僅保障隸屬於新聞機構之新聞記者之採訪行為,亦保障一般人為提供具新聞價值之資訊於眾,或為促進公共事務討論以監督政府,而從事之新聞採訪行為。惟新聞採訪自由亦非絕對,國家於不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之範圍內,自得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予以適當之限制。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旨在保護個人之行動自由、免於身心傷害之身體權、及於公共場域中得合理期待不受侵擾之自由與個人資料自主權

處罰無正當理由,且經勸阻後仍繼續跟追之行為,與法律明確性原則尚無牴觸

D.新聞採訪者於有事實足認特定事件屬大眾所關切並具一定公益性之事務,而具有新聞價值,如須以跟追方式進行採訪,其跟追倘依社會通念認非不能容忍者,即具正當理由,而不在首開規定處罰之列。於此範圍內,首開規定縱有限制新聞採訪行為,其限制並未過當而符合比例原則,與憲法第十一條保障新聞採訪自由及第十五條保障人民工作權之意旨尚無牴觸。又系爭規定以警察機關為裁罰機關,亦難謂與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有違。

 

這號釋字文字好難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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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料公社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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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ptt嗎?XD 好啦不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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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說的貼切~秒董wh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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