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依司法院釋字第 689 號解釋,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89 條第 2 款規定處罰「跟追行為」,所要保護被跟 追人之自由或權利,不包括下列何者?
(A)新聞自由
(B)行動自由
(C)身體權
(D)資料自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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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47), B(11), C(74), D(70), E(0) #1849462

詳解 (共 4 筆)

#2954563
釋字第 689 號民國 100年7月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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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91862
題目說被跟追人的權利。不是說狗仔的新聞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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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61828
釋字第689號 分為兩種:1. 《社會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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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6017
保護權利:
跟追人:新聞自由(但以涉及公益且符合必要性者為限)
被跟追人:個人之行動自由、免於身心傷害之身體權、及於公共場域中得合理期待不受侵擾之自由與個人資料自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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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689解釋文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旨在保護個人之行動自由、免於身心傷害之身體權、及於公共場域中得合理期待不受侵擾之自由與個人資料自主權,而處罰無正當理由,且經勸阻後仍繼續跟追之行為,與法律明確性原則尚無牴觸。新聞採訪者有事實足認特定事件屬大眾所關切並具一定公益性之事務,而具有新聞價值,如須以跟追方式進行採訪,其跟追倘依社會通念認非不能容忍者,即具正當理由,而不在首開規定處罰之列。於此範圍內,首開規定縱有限制新聞採訪行為,其限制並未過當而符合比例原則,與憲法第十一條保障新聞採訪自由及第十五條保障人民工作權之意旨尚無牴觸。又系爭規定以警察機關為裁罰機關,亦難謂與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有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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