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規定,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或申誡。司法院釋字第 689 號解釋文指出:系爭規定以警察機關為裁罰機關,亦難謂與下列法律何種原則有違?
(A)正當法律程序原則
(B)比例原則
(C)明確性原則
(D)誠信原則
(A)正當法律程序原則
(B)比例原則
(C)明確性原則
(D)誠信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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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328), B(805), C(851), D(184), E(0) #2017570
統計: A(3328), B(805), C(851), D(184), E(0) #2017570
詳解 (共 5 筆)
#3834975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旨在保護個人之行動自由、免於身心傷害之身體權、及於公共場域中得合理期待不受侵擾之自由與個人資料自主權,而處罰無正當理由,且經勸阻後仍繼續跟追之行為,與法律明確性原則尚無牴觸。新聞採訪者於有事實足認特定事件屬大眾所關切並具一定公益性之事務,而具有新聞價值,如須以跟追方式進行採訪,其跟追倘依社會通念認非不能容忍者,即具正當理由,而不在首開規定處罰之列。於此範圍內,首開規定縱有限制新聞採訪行為,其限制並未過當而符合比例原則,與憲法第十一條保障新聞採訪自由及第十五條保障人民工作權之意旨尚無牴觸。又系爭規定以警察機關為裁罰機關,亦難謂與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有違。不收費,好的話,給個贊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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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0870
https://cons.judicial.gov.tw/jcc/zh-tw/jep03/show?expno=689
解釋字號
釋字第689號
解釋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 100 年 07 月 29 日
解釋爭點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第2款規定,使新聞採訪者之跟追行為受到限制,違憲?
解釋爭點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第2款規定,使新聞採訪者之跟追行為受到限制,違憲?
解釋文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第2款規定,旨在保護個人之行動自由、免於身心傷害之身體權、及於公共場域中得合理期待不受侵擾之自由與個人資料自主權,而處罰無正當理由,且經勸阻後仍繼續跟追之行為,與法律明確性原則尚無牴觸。新聞採訪者於有事實足認特定事件屬大眾所關切並具一定公益性之事務,而具有新聞價值,如須以跟追方式進行採訪,其跟追倘依社會通念認非不能容忍者,即具正當理由,而不在首開規定處罰之列。於此範圍內,首開規定縱有限制新聞採訪行為,其限制並未過當而符合 (憲法第23條) 比例原則,與憲法第11條 (言論自由) 保障新聞採訪自由及第15條保障人民工作權之意旨尚無牴觸。又系爭規定以警察機關為裁罰機關,亦難謂與 符合 (憲法第 8 條) 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有違。 (A)
https://www.moj.gov.tw/media/2500/46278595018.pdf?mediaDL=true
pdf 檔,第 29 頁
三、我國「正當法律程序」條款 - 憲法 第 八 條
(人身自由的程序保障)
我國憲法雖未有「正當法律程序」一詞,但憲法 第 八 條 實滿載程序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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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66481
依提示,問得是系爭規定以警察機關為裁罰機關,與正當法律程序原則,難謂有違。
如果問的是限制跟追,那答案就會是B的比例原則
如果問得是勸阻不聽,答案則是C的明確性原則
至於D的答案我目前在689號解釋沒有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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