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689 號解釋意旨,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89 條第 2 款規定,旨在保護個人 之行動自由、免於身心傷害之身體權、及於公共場域中得合理期待不受侵擾之自由與個人資料 自主權,而處罰無正當理由,且經勸阻後仍繼續跟追之行為,與下列哪一原則尚無牴觸?
(A)法律明確性原則
(B)誠實信用原則
(C)裁量原則
(D)平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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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47), B(535), C(479), D(694), E(0) #1309577

詳解 (共 6 筆)

#1369918
系爭規定所稱跟追,係指以尾隨、盯梢、守候或其他類似方式,持續接近他人或即時知悉他人行蹤,足以對他人身體、行動、私密領域或個人資料自主構成侵擾之行為。
 
欠缺正當理由且經勸阻後仍繼續為跟追行為者,即應受系爭規定處罰。
 
是系爭規定之意義適用範圍,依據一般人民日常生活與語言經驗,均受規範者所難以理解,亦得經司法審查予以確認,尚與法律明確性原則無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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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5446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九條第二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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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0743
給3F        而處罰     無正當理由,且經勸阻後仍繼續跟追之行為   
這樣應該比較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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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15590
『無正當理由』是一種不確定法律概念,所以...
(共 11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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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0287
而處罰無正當理由
有人能幫我解釋這句話跟明確性有何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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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7587
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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