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依司法院釋字第 689 號解釋意旨,人民有依其意志而作為或不作為之自由,係屬下列何等自由之保障範疇?
(A)人身自由
(B)行動自由
(C)一般行為自由
(D)居住及遷徙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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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41), B(642), C(4768), D(93), E(0) #1482651
統計: A(1041), B(642), C(4768), D(93), E(0) #1482651
詳解 (共 9 筆)
#1573224
補充
司法院釋字第 689 號
為維護個人主體性及人格自由發展,除憲法已保障之各項自由外,於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之前提下,人民依其意志作為或不作為之一般行為自由,亦受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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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68538
(A)人身自由權:
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維護其行動和思想自主,並不受他人或者其他組織非法剝奪、限制的權利。人身自由是自然人自主參加各項社會活動、參與各種社會關係、行使其他人身權和財產權的基本保障。一個人喪失了人身自由權,也就無法享受其他民事權利。
舉例:
(1)非法限制公民行動,非法拘禁自然人。
(2)利用被害人的羞恥、恐怖心理,妨礙其行動。
(3)妨礙公路通行,妨礙對於私路有相鄰權、地役權的權利人通行。侵犯人身自由權可以不作為方式構成。我國臺灣地區學者認為,不將礦工引出礦坑,構成侵犯自由權。
(4)侵害通信自由。
(5)間接侵害他人自由權,包括故意引誘以及故意散佈虛假信息,通過國家機關、公共組織等團體的合法行為完成對受害人行動自由的侵害。
(B)行動自由:
人民有隨時任意前往他方或停留一定處所之行動自由,於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之前提下,受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
(C)一般行為自由:
為維護個人主體性及人格自由發展,除憲法已保障之各項自由外,於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之前提下,人民依其意志作為或不作為之一般行為自由。
(D)居住及遷徙之自由:
旨在保障人民有自由設定住居所、遷徙、旅行,包括出境或入境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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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0059
依據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何者屬於憲法第 22 條保障之人民其他自由及權利? (A)生存權 (B)一般行為自由 (C)職業自由 (D)訴訟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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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2753
避免之後的戰友看不到
司法院釋字第 689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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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9495
人身自由亦即人的身體不隨便受到逮捕及拘禁
強制進入勞動教育場所,亦屬對人身自由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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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74969
憲法 第 22 條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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