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關於判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當事人於判決宣示時,一定要在場聆聽宣判,或由訴訟代理人到場,否則該判決不生效力
(B)法官非參與為判決基礎之辯論者,不得參與判決
(C)法院為判決時,應以職權調查證據為主,不採辯論主義
(D)法院得心證之理由,應向當事人公開曉示,並命其辯論,無須記明於判決
統計: A(423), B(5442), C(525), D(214), E(0) #1482656
詳解 (共 10 筆)
筆記
(A)當事人於判決宣示時,一定要在場聆聽宣判,或由訴訟代理人到場,否則該判決不生效力
---民事訴訟法 第225條:宣示判決,不問當事人是否在場,均有效力。
(B)法官非參與為判決基礎之辯論者,不得參與判決-民事訴訟法 第221條 第2項
(C)法院為判決時,應以職權調查證據為主,不採辯論主義
---民事訴訟法 第221條 第1項:判決,除別有規定外,應本於當事人之言詞辯論為之。
(D)法院得心證之理由,應向當事人公開曉示,並命其辯論,無須記明於判決
---民事訴訟法 第222條 第3、4項:
法院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不得違背論理及經驗法則。
得心證之理由,應記明於判決。
備份用
B 民事訴訟法第221條
判決,除別有規定外,應本於當事人之言詞辯論為之。 法官非參與為判決基礎之辯論者,不得參與判決。
C 民事訴訟法第222條
法院為判決時,應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依自由心證判斷事 實之真偽。但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當事人已證明受有損害而不能證明其數額或證明顯有重大困難者,法院應 審酌一切情況,依所得心證定其數額。 法院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不得違背論理及經驗法則。 得心證之理由,應記明於判決。
【D】14 民事訴訟法第221條第2項規定:「法官非參與為判決基礎之辯論者,不得參與判決」,此種規定所表現之民事訴訟法的審理原則為:
(A)言詞審理主義
(B)公開審理主義
(C)自由心證主義
(D)直接審理主義
關於宣示判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應自辯論終結之日起15日內為之
(B)被告須在庭始得為之
(C)須由參與審判之法官為之
(D)如判決得為上訴者,其上訴期間及提出上訴狀之法院,應於宣示時一併告知
25 關於補充判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當事人聲請補充判決,得隨時為之,沒有30 日不變期間之限制
(B)訴訟標的之一部分有脫漏,當事人未聲請補充判決,法院亦未依職權補充判決者,因訴訟仍繫屬於原法院,當事人不得再行起訴
(C)因訴訟費用裁判脫漏所為之補充判決,於本案判決有合法之上訴時,上訴審法院應與本案訴訟同為裁判
(D)法院駁回補充判決之聲請,應以判決為之
A 民事訴訟法第225條
宣示判決,不問當事人是否在場,均有效力。
44 對於宣示判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宣示判決,應自被告最後陳述之日起十四日內為之
(B)宣示判決,在被告缺席的情況下仍可為之
(C)宣示判決,未參與審判的法官不得為之
(D)宣示判決,檢察官未蒞庭時不得為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