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關於判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當事人於判決宣示時,一定要在場聆聽宣判,或由訴訟代理人到場,否則該判決不生效力
(B)法官非參與為判決基礎之辯論者,不得參與判決
(C)法院為判決時,應以職權調查證據為主,不採辯論主義
(D)法院得心證之理由,應向當事人公開曉示,並命其辯論,無須記明於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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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23), B(5442), C(525), D(214), E(0) #1482656

詳解 (共 10 筆)

#1569374

筆記

(A)當事人於判決宣示時,一定要在場聆聽宣判,或由訴訟代理人到場,否則該判決不生效力

---民事訴訟法 第225條:宣示判決,不問當事人是否在場,均有效力。

(B)法官非參與為判決基礎之辯論者,不得參與判決-民事訴訟法 第221條 第2項

(C)法院為判決時,應以職權調查證據為主,不採辯論主義

---民事訴訟法 第221條 第1項:判決,除別有規定外,應本於當事人之言詞辯論為之。

(D)法院得心證之理由,應向當事人公開曉示,並命其辯論,無須記明於判決

---民事訴訟法 第222條 第3、4項:

法院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不得違背論理及經驗法則。

得心證之理由,應記明於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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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6128

備份用

B  民事訴訟法第221條

判決,除別有規定外,應本於當事人之言詞辯論為之。 法官非參與為判決基礎之辯論者,不得參與判決。

C  民事訴訟法第222條

法院為判決時,應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依自由心證判斷事 實之真偽。但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當事人已證明受有損害而不能證明其數額或證明顯有重大困難者,法院應 審酌一切情況,依所得心證定其數額。 法院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不得違背論理及經驗法則。 得心證之理由,應記明於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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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41471

【D】14 民事訴訟法第221條第2項規定:「法官非參與為判決基礎之辯論者,不得參與判決」,此種規定所表現之民事訴訟法的審理原則為: 
(A)言詞審理主義
(B)公開審理主義
(C)自由心證主義
(D)直接審理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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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54276

關於宣示判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應自辯論終結之日起15日內為之 
(B)被告須在庭始得為之 
(C)須由參與審判之法官為之 
(D)如判決得為上訴者,其上訴期間及提出上訴狀之法院,應於宣示時一併告知

答案:D 

Ellen Chen 大二下 (2013/05/08)    
第 311 條宣示判決,應自辯論終結之日起十四日內為之。(A)
第 312 條宣示判決,被告雖不在庭亦應為之。(B)
第 313 條宣示判決,不以參與審判之推事為限。(C)


第 314 條

判決得為上訴者,其上訴期間及提出上訴狀之法院,應於宣示時一併告知 ,並應記載於送達被告之判決正本(D)
前項判決正本,並應送達於告訴人及告發人,告訴人於上訴期間內,得向 檢察官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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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54320

25 關於補充判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當事人聲請補充判決,得隨時為之,沒有30 日不變期間之限制 
(B)訴訟標的之一部分有脫漏,當事人未聲請補充判決,法院亦未依職權補充判決者,因訴訟仍繫屬於原法院,當事人不得再行起訴 
(C)因訴訟費用裁判脫漏所為之補充判決,於本案判決有合法之上訴時,上訴審法院應與本案訴訟同為裁判 
(D)法院駁回補充判決之聲請,應以判決為之 

答案:D 

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
當事人就脫漏部分聲明不服者,以聲請補充判決論。脫漏之部分已經辯論終結者,應即為判決;未終結者,審判長應速定言詞 辯論期日。
因訴訟費用裁判脫漏所為之補充判決,於本案判決有合法之上訴時,上訴 審法院應與本案訴訟同為裁判(C)
駁回補充判決之聲請,以裁定為之。(D)
 
當事人不得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B)
 
(A)沒有明文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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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2775

A  民事訴訟法第225條

宣示判決,不問當事人是否在場,均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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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54374

44 對於宣示判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宣示判決,應自被告最後陳述之日起十四日內為之 
(B)宣示判決,在被告缺席的情況下仍可為之 
(C)宣示判決,未參與審判的法官不得為之 
(D)宣示判決,檢察官未蒞庭時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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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47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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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民事訴訟法225  宣示判決,不問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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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81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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