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依民法之規定,關於旅遊契約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旅遊營業人無任何變更旅遊內容之權利
(B)旅客於締約後旅遊前不具有變更權
(C)旅客因天災發生身體之事故,旅遊營業人負協助處理義務,並由旅遊營業人負擔該費用
(D)旅遊營業人安排旅客在特定場所購物,其所購物品有瑕疵,旅遊營業人負協助處理義務
統計: A(60), B(132), C(1192), D(5108), E(0) #1482661
詳解 (共 9 筆)
(A)旅遊營業人無任何變更旅遊內容之權利
---民法 第514-5條:
旅遊營業人非有不得已之事由,不得變更旅遊內容。
旅遊營業人依前項規定變更旅遊內容時,其因此所減少之費用,應退還於旅客;所增加之費用,不得向旅客收取。
旅遊營業人依第一項規定變更旅程時,旅客不同意者,得終止契約。
旅客依前項規定終止契約時,得請求旅遊營業人墊付費用將其送回原出發地。於到達後,由旅客附加利息償還之。
(B)旅客於締約後旅遊前不具有變更權
---民法 第514-4條:
旅遊開始前,旅客得變更由第三人參加旅遊。旅遊營業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第三人依前項規定為旅客時,如因而增加費用,旅遊營業人得請求其給付。如減少費用,旅客不得請求退還。
(C)旅客因天災發生身體之事故,旅遊營業人負協助處理義務,並由旅遊營業人負擔該費用
---民法 第514-10條:
旅客在旅遊中發生身體或財產上之事故時,旅遊營業人應為必要之協助及處理。
前項之事故,係因非可歸責於旅遊營業人之事由所致者,其所生之費用,由旅客負擔。
(D)旅遊營業人安排旅客在特定場所購物,其所購物品有瑕疵,旅遊營業人負協助處理義務
---民法 第514-11條:
旅遊營業人安排旅客在特定場所購物,其所購物品有瑕疵者,旅客得於受領所購物品後一個月內,請求旅遊營業人協助其處理。
怕後來的人看不到 先備份 真是不討喜的鑽石懸賞制度
第 514-5 條
第 514-4 條
第 514-10 條
第 514-11 條
感謝kichitai摩友們的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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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旅遊營業人若有正當理由,有變更旅遊內容之權利
(B)旅客於締約後旅遊前具有變更權,旅客得變更由第三人參加旅遊。旅遊營業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變更為第三人參加旅遊,如因而增加費用,旅遊營業人得請求其給付。如減少費用,旅客不得請求退還。
(C)旅客因天災發生身體之事故,旅遊營業人負協助處理義務,若係因非可歸責於旅遊營業人之事由所致者,其所生之費用,由旅客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