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依司法院大法官之解釋,下列何者符合憲法第 16 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
(A)受刑人不服不予假釋之決定者,僅得依監獄行刑法,經由典獄長申訴監督機關
(B)大學學生受學校記過、申誡等處分,僅得循學校內部申訴途徑謀求救濟
(C)刑事被告對於看守所之處遇有不當者,僅得申訴於法官、檢察官或視察人員
(D)公務員有違法失職之行為,應受懲戒處分者,由懲戒法院(原: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為終局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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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93), B(1389), C(1219), D(10103), E(0) #843689
統計: A(993), B(1389), C(1219), D(10103), E(0) #843689
詳解 (共 10 筆)
#1102517
行政懲處→複審(考試院保訓會)→行政訴訟(行政法院,司法機關)
司法懲戒→公懲會(由法官組成,司法機關)
司法懲戒→公懲會(由法官組成,司法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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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3749
A:J 691、681
B:382、684
C:720
D:3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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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61963
ABC看釋憲就知道
關於D選項 公務員若違法失職 會被刑事 民事 行政制裁
行政制裁有分---行政和司法
行政----免職 記大過 記過 申誡 =>交給你的主管機關來懲處
司法----撤職 休職 降級 減俸 記過 申誡(6)+免除職務 剝奪退休金 罰款(3) =>交給公懲會來懲處
(現在已經修法 公務員懲戒法的懲戒處分一律交給公懲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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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5542
關於D的選項,公務員假如被免職處分,最終決定不是可以打行政訴訟嗎?怎麼會是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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