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關於訴訟權之保障,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訴訟權僅具有防禦權之性質
(B)訴訟權得依憲法規定直接行使,無須法律規定其程序
(C)大學生在校園張貼海報遭校方禁止,因未剝奪其學生身分,故不得提起訴訟
(D)就法官之案件分配事項,由法官會議事先訂定一般規定,如能客觀分配而足以排除不當干涉,則不違背訴 訟權之保障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206), B(257), C(1768), D(10567), E(0) #843693

詳解 (共 9 筆)

#1123479
(A)依憲法第16條規定,人民有請願、訴...
(共 368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86
2
#1323342
4F,學生不服學校處分,要先依學校申訴管道,對於決定不服後向教育部訴願,之後才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
所以不是直接提起訴訟。
82
0
#3662262

補充釋字784 ==>學生三大重要釋字: 382+684+784

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係指人民於其權利遭受侵害時,有請求法院救濟之權利。基於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憲法原則,人民權利遭受侵害時,必須給予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正當法律程序公平審判,以獲及時有效救濟之機會,不得僅因身分之不同,即予剝奪。

  各級學校學生基於學生身分所享之學習權及受教育權,或基於一般人民地位所享之身體自主權、人格發展權、言論自由、宗教自由或財產權等憲法上權利或其他權利,如因學校之教育或管理等公權力措施而受不當或違法之侵害,應允許學生提起行政爭訟,以尋求救濟,不因其學生身分而有不同。

  系爭解釋以人民受教育之權利為憲法所保障,學生因學校之退學或類似之處分行為,足以改變其學生身分並損及其受教育之機會,自屬對其受教育之權利有重大影響,於用盡校內申訴途徑後,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不因其學生身分而受影響。惟如學生所受處分係為維持學校秩序、實現教育目的所必要,且未侵害其受教育之權利者(例如記過、申誡等處分),則僅能循學校內部申訴途徑謀求救濟,不許其提起行政爭訟,係對具學生身分者提起行政爭訟權之特別限制。

  系爭解釋所稱之處分行為,係包括行政處分與其他公權力措施。惟學校對學生所為之公權力措施,縱未侵害學生受教育之權利,亦有侵害前揭其他權利之可能。本於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各級學校學生認其權利因學校之教育或管理等公權力措施而遭受侵害時,即使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亦得按相關措施之性質,依法提起相應之行政爭訟程序以為救濟,無特別限制之必要。於此範圍內,系爭解釋應予變更。

  至學校基於教育目的或維持學校秩序,對學生所為之教育或管理等公權力措施(例如學習評量、其他管理、獎懲措施等),是否侵害學生之權利,則仍須根據行政訴訟法或其他相關法律之規定,依個案具體判斷,尤應整體考量學校所採取措施之目的、性質及干預之程度,如屬顯然輕微之干預,即難謂構成權利之侵害。又即使構成權利之侵害,學生得據以提起行政爭訟請求救濟,教師及學校之教育或管理措施,仍有其專業判斷餘地,法院及其他行政爭訟機關應予以較高之尊重,自不待言。

35
0
#1358491

C起訴訟前要先用盡校內救濟途徑

29
1
#2409298
(A) 錯在基本權除作為主觀權利外,亦具...
(共 89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6
2
#4637411
(A) 訴訟權,司法上的受益權
14
1
#3574687
釋字665號理由書 一、臺灣臺北地方法...
(共 505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0
0
#1309395
C是基於大法官釋字第684號的關係.
(共 20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0
0
#5770608

(D)法官法定原則 事前用抽象一般法規範分配案件
避免司法行政首長用命令處分指定案件由誰審理 導致行政人員可以操控司法審判 失去法官獨立性

3
0

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6520088
未解鎖
(A)依憲法第16條規定,人民有請願、...
(共 364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2
0
私人筆記#6401837
未解鎖
發文單位: 司法院 解釋字號: ...
(共 969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