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依司法院釋字第 709 號解釋,行政正當程序乃係憲法重要原則之一,就程序之進行,凡具有一定特徵者,即
應提供聽證程序。所謂一定特徵,下列何者不屬之?
(A)攸關重要公益之達成者
(B)嚴重影響人民居住與財產自由者
(C)利害關係複雜以致容易產生紛爭者
(D)涉及 2 個以上機關之職權者
統計: A(804), B(1031), C(1866), D(10587), E(0) #843700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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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字號 |
釋字第 709 號【都市更新事業概要與計畫審核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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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公布日期 |
民國 102年4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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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爭點 |
都市更新條例關於都市更新事業概要及計畫之審核程序規定,違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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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書 |
…… 憲法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內涵,應視所涉基本權之種類、限制之強度及範圍、所欲追求之公共利益、決定機關之功能合適性、有無替代程序或各項可能程序之成本等因素綜合考量,由立法者制定相應之法定程序(本院釋字第六八九號解釋參照)。都市更新之實施,不僅攸關重要公益之達成,且嚴重影響眾多更新單元及其週邊土地、建築物所有權人之財產權及居住自由,並因其利害關係複雜,容易產生紛爭。為使主管機關於核准都市更新事業概要、核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時,能確實符合重要公益、比例原則及相關法律規定之要求,並促使人民積極參與,建立共識,以提高其接受度,本條例除應規定主管機關應設置公平、專業及多元之適當組織以行審議外,並應按主管機關之審查事項、處分之內容與效力、權利限制程度等之不同,規定應踐行之正當行政程序,包括應規定確保利害關係人知悉相關資訊之可能性,及許其適時向主管機關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以主張或維護其權利。而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核定,限制人民財產權及居住自由尤其直接、嚴重,本條例並應規定由主管機關以公開方式舉辦聽證,使利害關係人得到場以言詞為意見之陳述及論辯後,斟酌全部聽證紀錄,說明採納及不採納之理由作成核定,始無違於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及居住自由之意旨。 ……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賴浩敏 大法官 蘇永欽 林錫堯 池啟明 李震山 蔡清遊 黃茂榮 陳 敏 葉百修 陳春生 陳新民 陳碧玉 黃璽君 羅昌發 湯德宗 |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