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 48 條規定使污染行為人就該法施行前發生,施行後仍繼續存在之污染狀況負整
治義務。下列敘述,何者係屬司法院釋字第 714 號解釋之意旨?
(A)該規定違反法律保留原則而屬違憲
(B)該規定不違反法律禁止溯及既往原則,並未違憲
(C)該規定違反比例原則而屬違憲
(D)該規定違反法明確性原則而屬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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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49), B(12326), C(991), D(804), E(0) #843694
統計: A(649), B(12326), C(991), D(804), E(0) #843694
詳解 (共 5 筆)
#1107630
解釋字號
釋字第 714 號 【土污法施行前污染行為人之責任案】
解釋公布日期
民國 102年11月15日
解釋爭點
土污法第48條使污染行為人就該法施行前發生施行後仍存之污染狀況負整治義務,違憲?
解釋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日制定公布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第七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六條至第十八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及第四十一條之規定,於本法施行前已發生土壤或地下水污染之污染行為人適用之。」其中有關「於本法施行前已發生土壤或地下水污染之污染行為人適用之」部分,係對該法施行後,其污染狀況仍繼續存在之情形而為規範,尚未牴觸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及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與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人民工作權及財產權之意旨均無違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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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65807
釋字第 714 號解釋:
白話解釋,工廠在未立法前就在放廢水,立法後仍在放廢水,這時要叫他整治河川,他不爽,但是就是你家工廠的廢水造成汙染,給你整治應該得。
(所以沒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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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5558
714跟台南中石化有關,上網查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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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83720
釋字第714號 理由書
於本法施行前已發生土壤或地下水污染之污染行為人適用之。」(下稱系爭規定)所列規定係課污染行為人就土污法施行後仍繼續存在之污染狀況,有避免污染擴大及除去之整治等相關義務,以防止或減輕該污染對國民健康及環境之危害,並對違反土污法所定前述義務之處罰及強制執行。系爭規定將所列規定適用於本法施行前已發生土壤或地下水污染之污染行為人(下稱施行前之污染行為人),使其就土污法施行後之污染狀況負整治義務等。其意旨僅在揭示前述整治義務以仍繼續存在之污染狀況為規範客體,不因污染之行為發生於土污法施行前或施行後而有所不同;反之,施行前終了之污染行為,如於施行後已無污染狀況,系爭規定則無適用之餘地,是尚難謂牴觸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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