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司法院釋字第 462 號解釋,針對教師升等評審提出解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憲法第 15 條規定,人民之工作權應予保障,是以凡人民作為謀生職業之正當工作,均應受國家之保障, 對於職業自由之限制,應具有正當之理由,並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B)大學教師升等資格之審查,關係大學教師素質與大學教學、研究水準,並涉及人民工作權與職業資格 之取得
(C)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實施程序,須保證能對升等申請人專業學術能力及成就作成客觀可信、公平正確之 評量,始符合憲法第 23 條之比例原則
(D)受評審之教師得於內部依據教師法進行救濟,不得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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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1), B(65), C(95), D(2775), E(0) #2511014

詳解 (共 2 筆)

#4373909
D)評審之教師於依教師法或訴願法用盡行政救濟途徑後,仍有不服者,自得依法提起行政訴訟,以符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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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89753
98年07月庭長法官聯席會議1.申訴→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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