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關於廣電自由或稱資訊媒體自由,依據時代發展,擴大而成通訊傳播自由,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以廣播及電視方式表達意見,屬於憲法第 11 條所保障言論自由之範圍
(B)以通訊傳播網路設施,藉以取得資訊及發表言論之自由,屬於憲法第 11 條所保障言論自由之範圍
(C)享有傳播之自由者,應基於自律觀念善盡其社會責任,不得有濫用自由情事
(D)接近使用傳播媒體之權利,乃指一般民眾得依一定條件,要求傳播媒體提供版面或時間,許其行使表 達意見之權利而言,以促進媒體報導或評論之確實、公正,強制傳播媒體無條件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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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6), B(110), C(108), D(2726), E(0) #2511012
統計: A(46), B(110), C(108), D(2726), E(0) #2511012
詳解 (共 2 筆)
#4445227
釋字364
非強制媒體無條件接受,而應兼顧媒體之編輯自由
- 至學理上所謂「接近使用傳播媒體」之權利(the right of access to the media),乃指一般民眾得依一定條件,要求傳播媒體提供版面或時間,許其行使表達意見之權利而言,以促進媒體報導或評論之確實、公正。例如媒體之報導或評論有錯誤而侵害他人之權利者,受害人即可要求媒體允許其更正或答辯,以資補救。又如廣播電視舉辦公職候選人之政見辯論,於民主政治品質之提昇,有所裨益。
- 惟允許民眾「接近使用傳播媒體」,就媒體本身言,係對其取材及編輯之限制。如無條件強制傳播媒體接受民眾表達其反對意見之要求,無異剝奪媒體之編輯自由,而造成傳播媒體在報導上瞻前顧後,畏縮妥協之結果,反足影響其確實、公正報導與評論之功能。是故民眾「接近使用傳播媒體」應在兼顧媒體編輯自由之原則下,予以尊重。如何設定上述「接近使用傳播媒體」之條件,自亦應於法律內為明確之規定,期臻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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