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應限制我國私有土地所有權人之所有面積額度,對於限制內容與超額處置之敘述, 下列何者錯誤?
(A)私有土地面積最高額度之計算,以該所有權人於該縣(市)所擁有之全部私有土地面積總計不得超過 10 公畝
(B)超額土地應由地方政府通知於兩年內出售或建築使用
(C)計算私有土地面積最高額時,因法令限制不能建築之土地應予扣除
(D)超額土地未於限期內出售或建築者得予照價收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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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5), B(72), C(62), D(33), E(0) #2850413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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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1 條
1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尚未建築之私有建築用地,應限制土地所有權人所有面積之 最高額。
2 前項所有面積之最高額,以十公畝為限。但工業用地、學校用地及經政府核准之大規模 建築用地,應視其實際需要分別訂定之。
3 計算尚未建築土地面積最高額時,對於因法令限制不能建築之土地,應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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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9990
第 71 條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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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04970
土地法 第 28 條 1、直轄市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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