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刑法在 2003 年 6 月針對電腦犯罪,新增「妨害電腦使用罪」章,請問其中何者非屬告訴乃論?
(A)製作專供犯本章之罪之電腦程式,而供自己或他人犯本章之罪,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
(B)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
(C)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
(D)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
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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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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