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居住於臺北市之甲向臺北市 A 汽車經銷商購買一部汽車,但該汽車經常故障。有關甲得主張之申訴,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得直接向 A 汽車經銷商申訴
(B)甲得直接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消費者保護官申訴
(C)甲得直接向消費者保護團體申訴
(D)甲得直接向臺北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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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91), B(2937), C(515), D(502), E(0) #3295841

詳解 (共 10 筆)

#6199957

針對甲因購買汽車故障所能提出的申訴途徑,以下是各選項的分析:

  1. (A) 甲得直接向 A 汽車經銷商申訴

    • 這是正確的。消費者在遇到產品或服務問題時,通常第一步是直接向銷售者或經銷商提出申訴,要求解決問題。因此,這個選項 正確
  2. (B) 甲得直接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消費者保護官申訴

    • 這是錯誤的。消費者保護官是法院內的專責人員,雖然協助處理消費者糾紛,但其角色通常是在訴訟程序中的輔助角色。消費者無法直接向法院的消費者保護官申訴,應先透過其他管道申訴或協商。因此,這個選項 錯誤
  3. (C) 甲得直接向消費者保護團體申訴

    • 這是正確的。消費者可以直接向消費者保護團體如消費者文教基金會等申訴,這些團體可協助處理消費爭議。因此,這個選項 正確
  4. (D) 甲得直接向臺北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

    • 這是正確的。地方政府通常設有消費者保護中心,消費者可向該單位申訴並尋求協助。因此,這個選項 正確

正確答案:

(B) 甲得直接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消費者保護官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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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1720

消費者保護法 第 43 條 (申訴之處理期限)

1. 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因商品或服務發生消費爭議時,消費者得向企業經營者、消費者保護團體或消費者服務中心或其分中心申訴。

2. 企業經營者對於消費者之申訴,應於申訴之日起十五日內妥適處理之。

3. 消費者依第一項申訴,未獲妥適處理時,得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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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92152
消費者保護法第 43 條1.消費者與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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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向1.企業經營者 2.消費者保護團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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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因商品或服務發生消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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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74791
(A) 甲得直接向 A 汽車經銷商申訴
(B) 甲得直接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消費者保護官申訴
不能直接提,因為要先提第1次申訴,不滿意才能提第2次申訴,故錯誤。
(C) 甲得直接向消費者保護團體申訴
(D) 甲得直接向臺北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
消費爭議申訴與調解之程序和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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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因商品或服務發生消費爭議時, 依本法第43條第1項規定,消費者可以選擇向①「企業經營者」「消費者保護團體」直轄市、縣(市)政府之消費者服務中心提起申訴;消費者依照以上程序提出申訴,如果沒有得到妥適處理,依照同條第3項的規定,消費者可以向直轄市、縣(市)政府之消費者保護官提出申訴。如果依照本法第43條所提出之申訴,不能得到妥適的處理時,依本法第44條的規定,還可以向直轄市、縣(市)政府之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ㅤㅤ
消費者向地方政府之消費者服務中心提出第一次申訴、向消費者保護官提起第二次申訴,可選擇向消費者之住所地、企業經營者所在地或消費關係發生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請消費爭議調解,依消費爭議調解辦法第6條之規定,應向下列地方政府之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提出:
雙方當事人之住(居)所、營業所、事務所均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者,應向該直轄市或縣(市)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雙方當事人之住(居)所、營業所、事務所不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者,得向下列調解委員會擇一申請調解:

(一)消費者住(居)所所在地之調解委員會。
(二)企業經營者住(居)所、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調解委員會。
(三)消費關係發生地之調解委員會。
(四)其他經雙方當事人合意所定之調解委員會。

消費者提出之消費爭議申訴如經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保護團體或直轄市、縣(市)政府之消費者服務中心、消費者保護官等協調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雙方,就爭議事項之解決達成協議,此種雙方之協議,性質上為民法的和解契約;如經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並經法院裁定認可者,則調解書即具有執行名義,於一方不依調解成立內容履行者,可直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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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申訴線上申請系統(第二次申訴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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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74799
FCF50D9DBC812F87?S=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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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74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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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35294
這題很怪欸,他只有說一直故障,又沒有說經銷商都不處理,雖然B是最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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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00766
這題的正確答案是:
✅ (B) 甲得直接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消費者保護官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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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案解析:為什麼 (B) 是錯的?
  • 關鍵錯誤:「消費者保護官」(消保官)是隸屬於行政院或地方政府(行政機關)的官員,並不是隸屬於「法院(司法機關)」。
  • 正確機關:如果你想找消保官申訴,應該去臺北市政府(行政機關),而不是去「臺北地方法院」。法院是法官在判案的地方,裡面沒有消保官這個職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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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什麼其他選項是正確的(申訴的管道)
根據《消費者保護法》第 43 條,消費者遇到爭議時,申訴的對象有三種:
  • ❌ (A) 直接向 A 汽車經銷商申訴
    正確。這是最快的方式,直接找企業經營者抱怨、要求換車或維修。
  • ❌ (C) 直接向消費者保護團體申訴
    正確。可以找像「消基會」這種民間團體幫忙協調。
  • ❌ (D) 直接向臺北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
    正確。這是向地方政府尋求協助,如果第一輪申訴不成,後續就會由「消保官」出面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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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口語解釋:這題在說什麼?
這題在考你:「如果你買到爛車(檸檬車),想投訴的話要找誰?」
  1. 找老闆:直接去店裡罵人或要求負責(選項 A 對)。
  2. 找公家機關:去市政府找消保官或服務中心(選項 D 對)。
  3. 找民間高手:找消基會這種專業的民間組織幫忙(選項 C 對)。
  4. 不要跑錯門:消保官是行政人員,他在市政府上班,不在法院上班!如果你跑去地方法院說要找消保官,警衛會告訴你走錯地方了(選項 B 錯)。
ㅤㅤ
? 補充小常識
  • 消保官:處理「申訴」與「調解」(不用花錢,先談談看)。
  • 法院:處理「訴訟」(要付裁判費,由法官判決誰對誰錯)。
這題雖然簡單,但就是在測試你有沒有把「司法機關(法院)」「行政機關(政府)」的職分分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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