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已納貨物稅之貨物,退還原納貨物稅之情形,不包括:
(A)運銷國外者
(B)用作製造外銷物品之原料者
(C)加工精製同品類之應稅貨物者
(D)捐贈勞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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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 B(30), C(181), D(201), E(0) #1372635
統計: A(18), B(30), C(181), D(201), E(0) #1372635
詳解 (共 3 筆)
#2708265
已納或保稅記帳貨物稅之貨物,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退還原納或沖銷記帳n貨物稅:
一、運銷國外者。 二、用作製造外銷物品之原料者。 三、滯銷退廠整理,或加工精製同品類之應稅貨物者。
四、因故變損,不能出售者。但數量不及計稅單位或原完稅照已遺失者,不得申請退稅。
五、在出廠運送或存儲中,遇火焚毀或落水沉沒及其他人力不可抵抗之災害,以致物體消滅者。
前項沖退稅款辦法,由財政部定之。免稅貨物於進口或出廠後,有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以外之情事,致滅失或短少者,仍應依本條例規定報繳貨物稅。未稅貨物於出廠移運至加工、包裝場所或存儲未稅倉庫中,有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以外之情事,致滅失或短少者,視為出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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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19906
應稅貨物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免徵貨物稅:
一、用作製造另一應稅貨物之原料者。
二、運銷國外者。
三、參加展覽,並不出售者。
四、捐贈勞軍者。
五、經國防部核定直接供軍用之貨物。
前項免稅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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