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建築法條文中,有諸多因考量因地制宜效果而授權地方政府自行訂定法規之制度設計。下列何者非屬
前述授權內容?
(A)商同有關機關劃定並公布易受海嘯侵襲範圍及其禁建規定
(B)現有巷道指定建築線相關規定
(C)建築法施行前,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未領有使用執照者之使用執照核發事宜
(D)建築爭議事件評審委員會之組織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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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3), B(52), C(185), D(461), E(0) #2525800
統計: A(243), B(52), C(185), D(461), E(0) #2525800
詳解 (共 2 筆)
#4605822
易受海潮、海嘯侵襲、洪水泛濫及土地崩塌之地區,如無確保安全之防護
設施者,直轄市、縣 (市) (局) 主管建築機關應商同有關機關劃定範圍
予以發布,並豎立標誌,禁止在該地區範圍內建築。
設施者,直轄市、縣 (市) (局) 主管建築機關應商同有關機關劃定範圍
予以發布,並豎立標誌,禁止在該地區範圍內建築。
直轄市、縣 (市) (局) 主管建築機關,應指定已經公告道路之境界線為
建築線。但都市細部計畫規定須退縮建築時,從其規定。
前項以外之現有巷道,直轄市、縣 (市) (局) 主管建築機關,認有必要
時得另定建築線;其辦法於建築管理規則中定之。
建築線。但都市細部計畫規定須退縮建築時,從其規定。
前項以外之現有巷道,直轄市、縣 (市) (局) 主管建築機關,認有必要
時得另定建築線;其辦法於建築管理規則中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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