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未具擬任職務職等任用資格者,在何範圍內得予權理?
(A)同官等高二職等
(B)同官等高三職等
(C)跨官等高二職等
(D)跨官等高三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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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64), B(37), C(19), D(2), E(0) #1269512

詳解 (共 3 筆)

#3724511

第 9

公務人員之任用,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一、依法考試及格。 二、依法銓敘合格。 三、依法升等合格。 特殊性質職務人員之任用,除應具有前項資格外,如法律另有其他特別遴 用規定者,並應從其規定。 初任各職務人員,應具有擬任職務所列職等之任用資格;未具擬任職務職 等任用資格者,在同官等高二職等範圍內得予權理。權理人員得隨時調任 與其所具職等資格相當性質相近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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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1648

任用法§9 未具擬任職務職等任用資格者,在同官等高二職等內得予權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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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8821
https://yamol.tw/item-13015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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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26386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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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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