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為保障原住民之工作權,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要求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除位於澎
湖、金門、連江縣外,其僱用相關人員之總額,原則上,每滿 100 人應有原住民多少人?
(A)1人
(B)2人
(C)3人
(D)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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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9), B(14), C(16), D(12), E(0) #2994658
統計: A(319), B(14), C(16), D(12), E(0) #2994658
詳解 (共 2 筆)
#5859901
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
第 4 條 第 1 項: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除位於澎湖、金門、連江縣外,其僱用下列人員之總額,每滿一百人應有原住民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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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62051
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 第 4 條
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除位於澎湖、金門、連江縣外,其僱用下列人員之總額,每滿一百人應有原住民一人:
一、約僱人員。
二、駐衛警察。
三、技工、駕駛、工友、清潔工。
四、收費管理員。
五、其他不須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非技術性工級職務。
前項各款人員之總額,每滿五十人未滿一百人之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應有原住民一人。
第一項各款人員,經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列為出缺不補者,各該人員不予列入前項總額計算之。
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除位於澎湖、金門、連江縣外,其僱用下列人員之總額,每滿一百人應有原住民一人:
一、約僱人員。
二、駐衛警察。
三、技工、駕駛、工友、清潔工。
四、收費管理員。
五、其他不須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非技術性工級職務。
前項各款人員之總額,每滿五十人未滿一百人之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應有原住民一人。
第一項各款人員,經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列為出缺不補者,各該人員不予列入前項總額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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