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甲將土地出典於乙,甲同意乙在土地上建築房屋,甲回贖土地時,乙請求甲須補償房屋價值,甲
拒絕補償,其法律效果為何?
(A)視為乙有租賃關係存在
(B)推定乙有租賃關係存在
(C)視為乙有地上權存在
(D)推定乙有地上權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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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7), B(322), C(1098), D(318), E(0) #2018883
統計: A(287), B(322), C(1098), D(318), E(0) #2018883
詳解 (共 3 筆)
#3461059
民法927條
典權人因支付有益費用,使典物價值增加,或依第九百二十一條規定,重
建或修繕者,於典物回贖時,得於現存利益之限度內,請求償還。
第八百三十九條規定,於典物回贖時準用之。
典物為土地,出典人同意典權人在其上營造建築物者,除另有約定外,於
典物回贖時,應按該建築物之時價補償之。出典人不願補償者,於回贖時
視為已有地上權之設定。
出典人願依前項規定為補償而就時價不能協議時,得聲請法院裁定之;其
不願依裁定之時價補償者,於回贖時亦視為已有地上權之設定。
前二項視為已有地上權設定之情形,其地租、期間及範圍,當事人不能協
議時,得請求法院以判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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