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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10年 - 110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四等_戶政: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104884 | 科目:移民法規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10年 - 110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四等_戶政: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104884

年份:110年

科目:移民法規

21 臺灣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有香港或澳門來源所得者,應如何繳納所得稅?
(A)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但其在香港或澳門已繳納之稅額,得併同其國外所得依所得來源 國稅法已繳納之所得稅額,自其全部應納稅額中扣抵 70%
(B)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但其在香港或澳門已繳納之稅額,得併同其國外所得依所得來源 國稅法已繳納之所得稅額,自其全部應納稅額中扣抵 80%
(C)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但其在香港或澳門已繳納之稅額,得併同其國外所得依所得來源 國稅法已繳納之所得稅額,自其全部應納稅額中扣抵 90%
(D)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但其在香港或澳門已繳納之稅額,得併同其國外所得依所得來源 國稅法已繳納之所得稅額,自其全部應納稅額中扣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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