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近年來,以電腦為犯罪目標的案件層出不窮,有關入侵電腦犯罪與影音證物之處理原則,下列敘述何
者正確?
(A)影音證物數位檔案應以壓縮檔案格式轉檔為宜,並備份或燒錄成為隨身碟,以利攜帶、保存
(B)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 相關設備者,應以刑法第 315 條「無故窺視窺聽竊錄罪」,移送地檢署偵辦
(C)數位視訊檔案的證物須轉檔成常用格式,無法轉檔者,併附解碼程式送鑑;勿以翻拍螢幕畫面之檔 案送鑑
(D)對於公務機關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 於公眾或他人者,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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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 B(61), C(663), D(53), E(0) #2781272
統計: A(15), B(61), C(663), D(53), E(0) #2781272
詳解 (共 5 筆)
#5914905
刑事鑑識手冊五十五、
(一)數位檔案乙未壓縮檔案格式轉檔為宜,並備份或燒錄成光碟。
(二)數位視訊檔案需轉檔成常用格式,無法轉檔者,並附解碼程式送件;勿以翻拍螢幕畫面之檔案送鑑。
(三)送鑑證物應妥善包裝與保存,遠離磁場干擾。
(一)數位檔案乙未壓縮檔案格式轉檔為宜,並備份或燒錄成光碟。
(二)數位視訊檔案需轉檔成常用格式,無法轉檔者,並附解碼程式送件;勿以翻拍螢幕畫面之檔案送鑑。
(三)送鑑證物應妥善包裝與保存,遠離磁場干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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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55266
刑法第361條
對於公務機關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前三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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