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刑事訴訟法中有關「詢問及文書製作」之條文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①公務員制作之文書,得竄
改或挖補;如有增加、刪除或附記者,應蓋章其上,並記明字數,其刪除處應留存字跡,俾得辨認 ②訊問被告、自訴人、證人、鑑定人及通譯,應當場制作筆錄 ③受訊問人為被告者,在場之辯護人 得協助其閱覽,不得對筆錄記載有無錯誤表示意見 ④筆錄應命受訊問人緊接其記載之末行簽名、蓋 章或按指印。但受訊問人拒絕時,應附記其事由
(A)①②
(B)②③
(C)①③
(D)②④
詳解 (共 2 筆)
未解鎖
X①公務員制作之文書,得竄 改或挖補;如...
未解鎖
刑事訴訟法①第40條公務員制作之文書,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