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關於未成年子女不法侵害他人權利時,父母的損害賠償責任,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原則上,父母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B)父母離婚時,僅有監護權之一方負損害賠償責任,無監護權之他方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C)父或母得舉證證明其對未成年子女之監護並未疏懈,而免負損害賠償責任
(D)父或母得舉證證明其長期未與未成年子女同居,而免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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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 B(81), C(38), D(293), E(0) #1263496

詳解 (共 1 筆)

#5889487
第 187 條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情形,法定代理人如其監督並未疏懈,或縱加以相當之監督,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負賠償責任。
如不能依前二項規定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被害人之聲請,得斟酌行為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行為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前項規定,於其他之人,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之行為致第三人受損害時,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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