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某電視購物台販賣之健康食品宣稱可壯陽,但被驗出含有威而剛壯陽藥,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該產品非藥品,以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處辦
(B)該產品屬健康食品,以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處辦
(C)該產品擁有者未經核准擅自刊登廣告,以違反藥事法第 66 條處辦
(D)該產品非藥物而為醫療效能之廣告,以違反藥事法第 69 條處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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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 B(13), C(48), D(377), E(0) #407466

詳解 (共 1 筆)

#7334357
1. 藥商刊播藥物廣告時,應於刊播前將所有文字、圖畫或言詞,申請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並向傳播業者送驗核准文件。原核准機關發現已核准之藥物廣告內容或刊播方式危害民眾健康或有重大危害之虞時,應令藥商立即停止刊播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廢止之。
2. 藥物廣告在核准登載、刊播期間不得變更原核准事項。
3. 傳播業者不得刊播未經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與核准事項不符、已廢止或經令立即停止刊播並限期改善而尚未改善之藥物廣告。
4. 接受委託刊播之傳播業者,應自廣告之日起六個月,保存委託刊播廣告者之姓名(法人或團體名稱)、身分證或事業登記證字號、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及電話等資料,且於主管機關要求提供時,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4. 違反第六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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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本法所稱之藥物,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或宣傳
2. 違反第六十九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其違法物品沒入銷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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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839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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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事法 第 69 條   非本法所稱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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