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下列何種行爲不發生中斷消滅時效之效果?
(A)委託律師發函請求
(B)在報紙上刊登公開信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
(C)自行以電子郵件寄送予債務人請求履行債務
(D)打電話向債務人請求履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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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65), B(869), C(334), D(324), E(0) #580112
統計: A(365), B(869), C(334), D(324), E(0) #580112
詳解 (共 6 筆)
#861551
依民法第129條規定:「消滅時效,因左列事由而中斷:一、請求。二、承認。三、起訴。(第一項)左列事項,與起訴有同一效力:一、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二、聲請調解或提付仲裁。三、申報和解債權或破產債權。四、告知訴訟。五、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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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9601
依民法第129條規定,消滅時效因『請求、承認或起訴』等事由而中斷。 與起訴有同一效力之程序,包括以下各種情形: 1.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 2.聲請調解或提付仲裁。 3.申報和解債權或破產債權。 4.告知訴訟。 5.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 (三)「消滅時效中斷」的效力: 其效力依民法第137條之規定,時效中斷者,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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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6121
(C)白行以電子郵件寄送予債務人請求履行債務 →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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