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下列關於「人性尊嚴」之敘述,何者正確?
(A)在我國憲法本文已有規定
(B)保障的範圍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C)屬於國民權的一種
(D)強調人民並不是國家的客體,而是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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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1), B(612), C(327), D(1262), E(0) #133186
統計: A(221), B(612), C(327), D(1262), E(0) #133186
詳解 (共 3 筆)
#793382
(A)憲法並未明文規定
(B)死亡後亦應享有人性尊嚴
(C)非國民(外國人)亦有人性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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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0243
人性尊嚴是德國基本法中的一個理念,該法規定∶「人性尊嚴不可侵犯。國家一切權力均有義務尊重並保護人性之尊嚴」。 此一理念被許多國家採為憲法的最高指導原則。
人性尊嚴的意涵,在哲理上有相當豐富的討論,但在法學領域之中則認為人性之尊嚴難以加以正面描述或定義,德國憲法實務界認為,相較於正面定義人性尊嚴,在法學上更有意義的是確立人性尊嚴不可侵害之原則,包括了國家公權力對於任何一個人的尊嚴,在消極面上不應加以侵害,在積極面上更負有防禦侵害的保護義務。 人性尊嚴的正面表述大致可以說是∶每一個人都是自主、自決的獨立個體,都是具體存在並且具有意義的生命。 每個人均有權利為自己維護自己的尊嚴;每一個人在社會中,均有其一定的社會價值,每個人都有權主張自己應受到充分的尊重。 因此,國家不能為了成就特定人的目的,而將任何人當成達成目的的手段,人尤其不能被貶抑為單純僅受國家行為支配的客體,而在根本上損及其做為一個人的主體性,包括了他的自主、自決及自治權力。 引自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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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1281
人性尊嚴:強調人民並不是國家的客體,而是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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