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但胎兒有何例外?
(A)權利義務均視為已出生
(B)以將來非死產為限,權利、義務均視為已出生
(C)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
(D)義務負擔視為既已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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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91), B(1995), C(5193), D(132), E(0) #135870

詳解 (共 2 筆)

#597815
這題純粹考法條吧

民法
第 7 條 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

有關民法對於胎兒權利之規定:

第 1166 條胎兒為繼承人時,非保留其應繼分,他繼承人不得分割遺產。
 胎兒關於遺產之分割,以其母為代理人。

(B)以將來非死產為限,權利、義務均視為已出生
民法並無針對胎兒的義務作明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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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1578
請問b跟c有什麼差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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