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依民法之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舊法:百分之二十)者,其法律效果為何?
(A)契約無效
(B)債務人得隨時撤銷契約
(C)債務人得隨時解除契約
(D)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效(舊法: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沒有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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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52), B(242), C(228), D(8324), E(0) #135876
統計: A(1252), B(242), C(228), D(8324), E(0) #135876
詳解 (共 9 筆)
#488607
民法第205條
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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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120
高利貸走的是地下法律
基本上是拿斷手斷腳的保險理賠來抵啦-->如果不想還得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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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8513
法律上是可以不用還的啦~
但小心你的腿蛤(´⊙ω⊙`)
不然你也可以考慮出國留學(´⊙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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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8869
所以借了高利貸的話,超過周年百分之二十者,可以不用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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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07152
(本條文已修正)
本法 110.01.20 修正之第 205 條條文,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第 205 條 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
【修法理由】
一、鑑於近年來存款利率相較於本法制定時已大幅調降,本條所定最高約定利率之限制亦應配合社會現況作適度調整,另考量本條之適用範圍廣泛,仍須保留一定彈性容由當事人約定,不宜過低,爰將最高約定利率調降為週年百分之十六。
二、約定利率如超過最高約定利率上限,原條文規定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並未規定超過部分之約定為「無效」,故司法實務見解均認為僅債權人對之無請求權,並非約定無效而謂其債權不存在,倘若債務人就超過部分之利息已為任意給付,經債權人受領後,不得謂係不當得利而請求返還。為強化最高約定利率之管制效果,保護經濟弱者之債務人,爰將本條法律效果修正為「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以符立法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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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2576
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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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72589
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避免高利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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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30992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
約定利率逾週年百分之十二者,經一年後,債務人得隨時清償原本。但須於一個月前預告債權人。
前項清償之權利,不得以契約除去或限制之。
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
約定利率逾週年百分之十二者,經一年後,債務人得隨時清償原本。但須於一個月前預告債權人。
前項清償之權利,不得以契約除去或限制之。
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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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87516
民法 第 205 條
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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