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依「取締酒後駕車作業程序」規定,對於查獲酒後駕車,吐氣酒精濃度未達每公升0.1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未達百分之0.03,惟已肇事者,原則上應如何處理?但如有其他不能安全駕駛狀況者,另案處理。
(A)移(函)送檢察機關
(B)報告分局長,並聽其指示辦理
(C)不移(函)送檢察機關
(D)報告檢察官,並聽其指示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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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39), B(5), C(887), D(165), E(0) #559987

詳解 (共 6 筆)

#1535359

(四)「酒駕肇事駕駛人移送法辦原則」如下: 1. 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未達每公升 0.15 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未達 0.03%者:原則上不依刑

法第 185 條之 3 規定移(函)送檢察機關。但如有其他證據足以證明其確實不能安全駕駛

者,應向當地管轄地檢署檢察官報告,並依其指示辦理。

 2.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 0.15 毫克以上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 0.03%以上者:移(函)

送檢察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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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3455
以實務來說,通常沒超過0,15,的但有肇事者都回送地檢署偵辦,惟對微量的肇事者會請示檢查官是否函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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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769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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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46148

取締酒駕車作業程序

酒駕肇事駕駛人移送法辦原則」如下:
1.
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未達每公升零點一五毫克血液中酒精濃度未達百分之零點零 原則上不依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規定移(函)送檢察機關。但如有其他證據足以證明其確實不能安全駕駛者,應向當地管轄地檢署檢察官報告,並依其指示辦理
2.
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每公升零點一五毫克以上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以上 檢附「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二款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及相關佐證資料移(函)送檢察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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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8413
肇事不是就要移送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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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7145
應該是A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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