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依刑事訴訟法規定,下列有關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或證人之敘述,何者正確?
(A)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之必要,應使用通知書
(B)依法逮捕犯罪嫌疑人之後,就犯罪情節與其交談時,即屬刑事訴訟法所規定之「詢問」
(C)筆錄內所載犯罪嫌疑人之陳述與錄音之內容不符者,只要有急迫情況存在,其不符之部分得作為證據
(D)詢問證人時未全程連續錄音或錄影,所取得之供述筆錄違背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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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98), B(1031), C(168), D(518), E(0) #345175

詳解 (共 5 筆)

#811940
A 71-1 可以用(得),而非一定要用(應)。因亦可以打電話或親自拜訪等其他方法。
B 實質訊(詢)問
C 100-1I、II 有全程錄音影,筆錄不符錄音影者無證能。無全程錄音影,急迫且載明者,不符部分之證能,實務多依158-4,亦有實務/學者採不利推定(156I,但得推翻),少數認應類推100-1II (無法證明是否相符即內容不符,無證能)。
D 證人未有準用被告規定,不得謂無全程錄音影為違法。有錄者不符,得類推適用100-1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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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5889
第 71-1 條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 得使用通知書,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詢問。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 場者,得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 前項通知書,由司法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簽名,其應記載事項,準用前條第 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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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5888
第 100-1 條
訊問被告,應全程連續錄音;必要時,並應全程連續錄影。但有急迫情況 且經記明筆錄者,不在此限。 筆錄內所載之被告陳述與錄音或錄影之內容不符者,除有前項但書情形外 ,其不符之部分,不得作為證據。 第一項錄音、錄影資料之保管方法,分別由司法院、行政院定之。
第 100-2 條
本章之規定,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時,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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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67340
此題管見以為於刑訴法於109年7月15日...
(共 5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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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6579

又玩文字遊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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