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依票據法規定,發票人簽發一定的金額,於指定的到期日,由自己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的票據,稱為:
(A)匯票
(B)本票
(C)支票
(D)傳票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 B(35), C(4), D(1), E(0) #2813755

詳解 (共 1 筆)

#6424327

第 3 條
稱本票者,謂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於指定之到期日,由自己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

第 120 條
本票應記載左列事項,由發票人簽名:
一、表明其為本票之文字。
二、一定之金額。
三、受款人之姓名或商號。
四、無條件擔任支付。
五、發票地。
六、發票年、月、日。
七、付款地。
八、到期日。
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
未載受款人者,以執票人為受款人。
未載發票地者,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發票地。
未載付款地者,以發票地為付款地。
見票即付,並不記載受款人之本票,其金額須在五百元以上。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