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有關票據追索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被追索者已為清償時,與執票人有同一權利
(B)執票人得不依負擔債務之先後順序,對票據債務人行使追索權
(C)發票人、承兌人、背書人及其他票據債務人,對執票人應負連帶責任
(D)執票人若對債務人之一人或數人已為追索者,對於其他票據債務人,不得再行使追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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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 B(7), C(2), D(27), E(0) #28137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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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24351

第96條

發票人、承兌人、背書人及其他票據債務人,對於執票人連帶負責。
執票人得不依負擔債務之先後,對於前項債務人之一人或數人或全體行使追索權。
執票人對於債務人之一人或數人已為追索者,對於其他票據債務人,仍得行使追索權
被追索者已為清償時,與執票人有同一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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