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依簡易人壽保險法規定,其續期保險費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保險契約效力如何?
(A)失其效力
(B)效力停止
(C)效力不變
(D)契約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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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56), B(8098), C(147), D(703), E(0) #961429
統計: A(1456), B(8098), C(147), D(703), E(0) #961429
詳解 (共 8 筆)
#1242961
停效二年内可以復效,超過二年就會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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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7547
| 壽險法§第十三條 | 續期保險費自繳費日起一個月未交付者保險人應於十日內催告並自當期繳費日起算三個月為寬限期間寬限期間屆滿仍未交付保險費時其保險契約效力停止。 前項保險契約停止效力後被保險人發生之保險事故保險人不負保險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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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因續期保險費未繳致保險契約效力停止後被保險人發生之保險事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保險人仍應負保險責任
(B)保險人不負保險責任
(C)保險人之保險責任減半
(D)保險人應將保險金額提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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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3003
簡易人壽保險法第十三條 :
續期保險費自繳費日起一個月未交付者,保險人應於十日內催告,並自當期繳費日起算三個月為寬限期間,寬限期間屆滿仍未交付保險費時,其保險契約效力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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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1490
停止是暫時的
終止是永久的
(有錯請指正謝謝><
(有錯請指正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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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69294
第十三條 | 續期保險費自繳費日起一個月未交付者,保險人應於十日內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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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4704
想像暫停,所以可以復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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