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依簡易人壽保險法規定,其續期保險費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保險契約效力如何?
(A)失其效力
(B)效力停止
(C)效力不變
(D)契約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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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56), B(8098), C(147), D(703), E(0) #961429

詳解 (共 8 筆)

#1242961
停效二年内可以復效,超過二年就會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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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7547
壽險法§第十三條續期保險費自繳費日起一個月未交付者保險人應於十日內催告並自當期繳費日起算三個月寬限期間寬限期間屆滿仍未交付保險費時其保險契約效力停止。 
前項保險契約停止效力後被保險人發生之保險事故保險人不負保險責任。


20.因續期保險費未繳致保險契約效力停止後被保險人發生之保險事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保險人仍應負保險責任
(B)保險人不負保險責任 
(C)保險人之保險責任減半
(D)保險人應將保險金額提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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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3003
簡易人壽保險法第十三條 : 
續期保險費自繳費日起一個月未交付者,保險人應於十日內催告,並自當期繳費日起算三個月為寬限期間,寬限期間屆滿仍未交付保險費時,其保險契約效力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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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1490
停止是暫時的
終止是永久的
(有錯請指正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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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1489
第十四條保險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於二年以內申請恢復契約效力。 
經保險人同意恢復效力之保險契約,溯自繳清應繳保險費及其利息之日起恢復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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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69294

第十三條

續期保險費自繳費日一個月未交付者,保險人應於十日內催告,
並自當期繳費日起算三個月為寬限期間,

 
寬限期間屆滿仍未交付保險費,其保險契約效力停止。 

 
前項保險契約停止效力後,被保險人發生之保險事故,保險人不負保險責任。

 
一個月內沒付款,十個工作天催款 。


三個月時間籌錢,付不出來中止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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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4704
想像暫停,所以可以復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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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41437
第十三條續期保險費自繳費日起一個月未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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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1730267
未解鎖
第十三條   (保險契約所生權利之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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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197362
未解鎖
名  稱:簡易人壽保險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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