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信託業以發行受益證券方式募集共同信託基金,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共同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應為無記名式
(B)共同信託基金受益證券不得背書轉讓
(C)信託業得募集保本保息之共同信託基金
(D)受益證券得由受益人背書轉讓後,並將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通知信託業,始得對抗該信託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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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0), B(2), C(2), D(7), E(0) #4048336

詳解 (共 1 筆)

#7513554

A 共同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應為記名式

B 記名受益證券在符合法規程序下,是可以透過背書方式自由轉讓
C 信託業經營信託業務,不得承諾擔保本金或保證最低收益(即不能保本保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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