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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14年 - 114 台灣金融研訓院第61、43期信託業業務人員信託業務專業測驗:信託法規【乙科】#132918 | 科目:信託法規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14年 - 114 台灣金融研訓院第61、43期信託業業務人員信託業務專業測驗:信託法規【乙科】#132918

年份:114年

科目:信託法規

18.有關信託業以發行受益證券方式募集共同信託基金,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共同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應為無記名式
(B)共同信託基金受益證券不得背書轉讓
(C)信託業得募集保本保息之共同信託基金
(D)受益證券得由受益人背書轉讓後,並將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通知信託業,始得對抗該信託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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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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