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客觀的告訴不可分可以麻煩舉例嗎?>< 謝謝
客觀之告訴不可分是指對單一案件之一部份提出告訴時,其效力及於全部
告訴不可分:(限於:絕對告訴乃論罪+故意犯)
一、主觀不可分(§239)-->對人犯
二、客觀不可分(無明文規定,單一性)-->對犯罪事實
(被害人不同)例如:甲為毆傷乙而侵入丙之住宅,乙就甲毆傷提出告訴告訴,效力不及於甲侵入住宅,此部分仍須丙告訴。
(被害人相同)例如:甲為毆傷乙而侵入乙之住宅,乙就甲毆傷提出告訴告訴,效力不及於侵入住宅部分。
一行為數罪或數行為且數罪:應視被害人之意思而定,即一部告訴,效力不及於全部。
【有不同見解,認為效力及於全部-->74.10.05(74)聽刑一字第835號函】
21.刑事訴訟法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