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在香港或澳門作成之民事仲裁判斷,其效力、聲請法院承認及停止執行,準用下列何者
之相關規定辦理?
(A)民法
(B)商務仲裁條例
(C)強制執行法
(D)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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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7), B(523), C(61), D(304), E(0) #816788
統計: A(87), B(523), C(61), D(304), E(0) #816788
詳解 (共 3 筆)
#2284804
第 42 條
在香港或澳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其效力、管轄及得為強制執行之要件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二條及強制執行法第四條之一之規定。
在香港或澳門作成之民事仲裁判斷,其效力、聲請法院承認及停止執行,
準用商務仲裁條例第三十條至第三十四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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