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有關公共工程剩餘土石方處理,下列說明何 者為非?
(A) 公共工程之剩餘土石方應有處理計畫, 並應納入工程施工管理。
(B) 承包廠商於出土期間之每月底前上網申報剩餘土石方流向或剩餘土石方來源及種類、數量。
(C) 公共工程主辦機關應負責自行設置、經營收容處理場所,或要求承包廠商覓妥經地方政府核准之收容處理場所。
(D) 承包商應將土石方處理紀錄表,視需求送主辦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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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2), B(147), C(451), D(1638), E(0) #3153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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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82161
二、公共工程剩餘土石方處理 (一)公共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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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工程剩餘土石方處理
1.處理計畫
(1)公共工程之剩餘土石方應有處理計畫,並應納入工程施工管理。
(2)由工程主辦機關負責督導承包廠商處理剩餘土石方。
2.申報剩餘土石方流向
(1)承包廠商於出土期間之每月底前上網申報剩餘土石方流向或剩
餘土石方來源及種類、數量。
(2)承包廠商應將剩餘土石方處理紀錄表,定期逕送工程主辦機關備

3.收容處理場所之設置
(1)公共工程主辦機關應負責自行設置、經營收容處理場所,或要求
承包廠商覓妥經地方政府核准之收容處理場所。
(2)應於事前將擬送往之收容處理場所地址及名稱報工程主辦機關
備查後,據以核發剩餘土石方流向證明(以下簡稱流向證明)文
件,並於投標文件及工程契約書中載明環保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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