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有關公共工程剩餘土石方處理,下列說明何者為非?
(A) 公共工程之剩餘土石方應有處理計畫,並應納入工程施工管理。
(B) 承包廠商於出土期間之每月底前上網申報剩餘土石方流向或剩餘土石方來源及 種類、數量。
(C) 公共工程主辦機關應負責自行設置、經營收容處理場所,或要求承包廠商覓妥經地方政府核准之收容處理場所。
(D) 應由起造人,於事前將擬送往之收容處理場所之地址及名稱報地方政府備查後,據以核發剩餘土石方流向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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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4), B(169), C(605), D(1719), E(0) #2191752

詳解 (共 4 筆)

#5803424
(二)建築工程應由承造人或使用人於工地實際產出剩餘土石方前,將擬送往之收容處理場所之地址及名稱報直轄市、縣(市)政府備查後,據以核發剩餘土石方流向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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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程應由承造人或使用人於工地實際產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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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有關公共工程剩餘土石方處理,下列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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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由承造人,於事前將擬送往之收容處理場所之地址及名稱報地方政府備查後,據以核發剩餘土石方流向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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