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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年 - 2008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企业法律实务真题及答案#11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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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
97年 - 2008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企业法律实务真题及答案#11667 |
科目:
法律顾问◆法律顾问实务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
97年 - 2008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企业法律实务真题及答案#11667
年份:
97年
科目:
法律顾问◆法律顾问实务
21.甲公司与乙公司在一审程序中是必要的共同诉讼的共同原告人,判决后,甲公司对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提起上诉,不涉及乙公司的利益,因此,乙公司不同意上诉,乙公司在二审中应列为( )。
(A).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B).共同上诉人
(C).被上诉人
(D).原审原告
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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