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第 339 條
I.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II.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III.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請問為什麼不會成立詐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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