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行政機關,對於負有作為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由行政機關本身或命第三人代為其行為,而向義務人徵收所需費用之執行手段,稱之為:
(A)罰鍰
(B)代履行
(C)行政罰
(D)懲戒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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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 B(541), C(23), D(0), E(0) #704236

詳解 (共 1 筆)

#977846
行政執行法第 29 條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執行機關得委託第三人或指定人員代履行之」。
前項代履行之費用,由執行機關估計其數額,命義務人繳納;其繳納數額與實支不一致時,退還其餘額或追繳其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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