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解嚴後進行人民團體法之修正,以落實中華民國憲法中結社自由之實質保障,自此各..-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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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張懷安 大三上 (2020/11/20)
《政黨法》第7條第1項:「設立政黨,應由申請人於政黨成立大會後三十日內,檢具申請書、章程、一百人以上黨員簽名或蓋章之名冊、負責人名冊、成立大會及負責人選任會議紀錄,向主管機關申請備案,經完成備案者,主管機關應發給圖記及證書。」 《政黨法》第2條:「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參考資料: 1. 《政黨法》,民國 106 年 12 月 06 日。(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20078) |
5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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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F lys36.wordpre 研一上 (2023/09/18)
(以下僅節錄部分條文)
(1061110 制定) 政黨法 第 2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理由 參酌現行人民團體法規定,政黨係以內政部為其主管機關,爰予明定。
(1061110 制定) 政黨法 第 7 條 設立政黨,應由申請人於政黨成立大會後三十日內,檢具申請書、章程、一百人以上黨員簽名或蓋章之名冊、負責人名冊、成立大會及負責人選任會議紀錄,向主管機關申請備案,經完成備案者,主管機關應發給圖記及證書。
理由 照協商條文通過。
(1061110 制定) 政黨法 第 9 條 依第七條規定完成備案之政黨,應依法向主事務所所在地地方法院聲請辦理法人設立登記,並於完成法人登記後三十日內,將法人登記證書影本送主管機關備查。
理由 鑑於...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