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身心障礙者保護法若禁止「非視障者從事按摩業」,涉及下列何種原則?
(A)明確性原則與信賴保護原則
(B)平等原則與比例原則
(C)法律優位原則與信賴保護原則
(D)明確性原則與法律優位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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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1), B(5640), C(116), D(100), E(0) #387369
統計: A(231), B(5640), C(116), D(100), E(0) #387369
詳解 (共 4 筆)
#1471510
有意從事按摩業經檢定合格即可就業資格,如果按摩業只允許視障者從事,則限制非視障者職業選擇自由,與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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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59880
律師許文彬指出:
全國有三十幾萬人從事理髮業,而視障者有按摩許可者,只有兩千五百多人,為保護兩千多人的工作機會利益,去限制三十餘萬人工作權,在人數對比上不合理。
全國有三十幾萬人從事理髮業,而視障者有按摩許可者,只有兩千五百多人,為保護兩千多人的工作機會利益,去限制三十餘萬人工作權,在人數對比上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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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0717
請問為什麼會有比例原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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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94137
釋字第649號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之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前段規定:「非本法所稱視覺障礙者,不得從事按摩業。」(九十六年七月十一日該法名稱修正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上開規定之「非本法所稱視覺障礙者」,經修正為「非視覺功能障礙者」,並移列為第四十六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意旨相同)與憲法第七條平等權、第十五條工作權及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之規定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三年時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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