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銀行對於顧客之存款、放款或匯款等有關資料,應保守秘密。下列相關陳述何者為是?
(A)為保護人民之隱私權,應保守秘密,沒有例外可言
(B)銀行可因業務需要,適度透露客戶資料,無待法律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
(C)議會可以決議,要求民營銀行提供客戶個人資料
(D)以上皆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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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89), B(107), C(176), D(2420), E(0) #132388
統計: A(589), B(107), C(176), D(2420), E(0) #132388
詳解 (共 2 筆)
#147629
釋字第293號
銀行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規定「銀行對於顧客之存款、放款或匯款等 有關資料,除其他法律或中央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外,應保守秘密」,旨 在保障銀行之一般客戶財產上之秘密及防止客戶與銀行往來資料之任意公 開,以維護人民之隱私權。惟公營銀行之預算、決算依法應受議會之審議 ,議會因審議上之必要,就公營銀行依規定已屬逾期放款中,除收回無望 或已報呆帳部分,仍依現行規定處理外,其餘部分,有相當理由足認其放 款顯有不當者,經議會之決議,在銀行不透露個別客戶姓名及議會不公開 有關資料之條件下,要求銀行提供該項資料時,為兼顧議會對公營銀行之 監督,仍應予以提供。
銀行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規定「銀行對於顧客之存款、放款或匯款等 有關資料,除其他法律或中央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外,應保守秘密」,旨 在保障銀行之一般客戶財產上之秘密及防止客戶與銀行往來資料之任意公 開,以維護人民之隱私權。惟公營銀行之預算、決算依法應受議會之審議 ,議會因審議上之必要,就公營銀行依規定已屬逾期放款中,除收回無望 或已報呆帳部分,仍依現行規定處理外,其餘部分,有相當理由足認其放 款顯有不當者,經議會之決議,在銀行不透露個別客戶姓名及議會不公開 有關資料之條件下,要求銀行提供該項資料時,為兼顧議會對公營銀行之 監督,仍應予以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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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633
在銀行不透露個別客戶姓名及議會不公開 有關資料之條件下,議會可以決議,謝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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