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行政執行處為辦理執行事件,依行政執行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A)禁止重複查封
(B)拍賣後,行政執行處得依規定參與義務人之財產分配
(C)義務人死亡而遺有財產者,得逕對其遺產強制執行
(D)管收期限,最多不得逾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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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 B(335), C(78), D(1646), E(0) #313295

詳解 (共 6 筆)

#495876
行政執行法第19條(拘提管收)管收期限,自管收之日起算,不得逾三個月。有管收新原因發生或停止管收原因消滅時,行政執行處仍得聲請該管法院裁定再行管收。但以一次為限。 義務人所負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不因管收而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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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67762
行政執行法第19條 管收3個月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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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5328
管收,管收之日起算不得逾三個月。再行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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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98407

樓上可以看A大的解答


2F
a8888 小四下 (2021/01/30)

(B)

http://www.ttc.gov.tw/fp.asp?xItem=69425&ctNode=97&mp=5

欲就納稅義務人已被查封之財產執行者應聲明參與分配

強制執行法第32條(參與分配之時期及其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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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27187
行政執行法 第 19 條 法院為...
(共 302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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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76647

(B)拍賣後,行政執行處得依規定參與義務人之財產分配 

為什麼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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